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3號原 告 陳惠湞訴訟代理人 林群哲律師被 告 廖若菲
郭芳慈(原姓名郭月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等事件,原告聲請更正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柏宏附表:
判決書位置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主文第1項第3行、第2項第1行 贈與 夫妻贈與 第2頁第10行 以贈與為原因 以夫妻贈與為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