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0號原 告 吳欣文 住○○市○○區○○○路00號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蔡沂彤律師
徐松龍律師被 告 陳欣彤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號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號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