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5號原 告 謝炳煌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律師被 告 陳垠菖(即陳禮義之繼承人)
陳博文(即陳禮義之繼承人)
陳煜韡(即陳禮義之繼承人)
陳萬成陳萬壽高文村
洪欣宜(即高錦霞之繼承人)
高錦鳳
張陳乖陳罔市蕭方祺陳秋明陳先頭(兼陳潘玉惠之繼承人)
黃淑華陳韻珊陳睦群陳詠光黃耀輝黃志豪陳黃淑卿黃淑琴黃耀霆王玉蓮(即陳有用之繼承人)
陳政雄(即陳有用之繼承人)
陳志宏(即陳有用之繼承人)
陳宥榛(即陳有用之繼承人)
周陳菊花陳麗玲陳麗珍陳麗雲陳新傳陳潘玉惠陳心怡
陳韋豪程春銀
黃雯琍(即陳秀英之繼承人)
黃素珠(即陳秀英之繼承人)
黃秋霞(即陳秀英之繼承人)
陳添丁(即陳秀英之繼承人)
黃文超(即陳秀英之繼承人)
陳建德(即陳秀英之繼承人)
黃文雄(即陳秀英之繼承人)
陳美玉廖清標(即陳碧雲之繼承人)
廖雅惠(即陳碧雲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淑文被 告 陳志雄(即陳碧雲之繼承人)
陳文廣陳樹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