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2號原 告 亞洲台北山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家孝訴訟代理人 陳成志律師被 告 路藹莉
吳浩瑋兼 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澤實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854號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2年3月31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並經原告聲請續行訴訟,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林淑鳳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