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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3號上 訴 人 吳仁德即 被 告 吳清源

共同送達代收人 徐佳資 住新竹縣○○市○○○街0段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祐晨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萬6,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4,8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日期:202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