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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1號上 訴 人 杜慧玲即 原 告 林佩璇

林仕平林豐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景鐘間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等
裁判日期: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