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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7號原 告 余昭惠

余明吉

余鐵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被 告 盧碩星

盧碩亮盧思守

盧碩妙

盧玫宏盧奈佳盧淑媚

陳盧澄子周嘉禕

周明寬

周駿期

周穎家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劉郁華兼被告盧玫宏、盧淑媚、陳盧澄子、周嘉禕、周明寬、周駿期、周穎家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金造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裁判案由:確認建物補償費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