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7號原 告 余昭惠
余明吉
余鐵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被 告 盧碩星
盧碩亮盧思守
盧碩妙
盧玫宏盧奈佳盧淑媚
陳盧澄子周嘉禕
周明寬
周駿期
周穎家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劉郁華兼被告盧玫宏、盧淑媚、陳盧澄子、周嘉禕、周明寬、周駿期、周穎家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金造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