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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6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62號原 告 林宏杰訴訟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被 告 林純鈺訴訟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萬零陸佰陸拾肆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間,向原告宣稱其買賣股票投資精準,原告遂陸續交付被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下稱系爭投資款),委託被告代為投資操作股票買賣;而被告則於110年4月下旬,向原告表示系爭投資款業已獲利101,992元(下稱系爭獲利)。時至110年6月下旬,原告因有資金需求,乃向被告為終止委託之意思表示,詎歷時半年概未獲置理,原告委請律師發函催告亦無結果,為此,原告乃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投資款、給付系爭獲利,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01,9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原告已將系爭投資款與系爭獲利贈與被告。基上,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判斷:㈠原告主張「其先前交付系爭投資款,委託被告代為投資操作

股票買賣;而被告則於110年4月下旬,向原告表示系爭投資款已生系爭獲利」等情,業經原告提出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本院卷第33頁、第109頁)、兩造LINE對話截圖(本院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113頁至第121頁)為證,並據被告當庭自認無誤(本院卷第64頁至第65頁),堪信為真。

㈡被告固辯稱:原告明知系爭投資款與系爭獲利均由被告占有

,仍於110年6月15日,發訊對被告稱「反正我錢都在妳那,妳愛賺多少錢隨便」、「那不用了,全給妳。以後也不用再說妳幫我什麼了」,藉此對被告為「贈與系爭投資款與系爭獲利」之意思表示,並經被告為允受之承諾,故兩造已就系爭投資款與系爭獲利成立贈與契約云云(本院卷第67頁至第77頁),惟此則經原告悉予否認。而被告雖執「與上開訊息有關之LINE對話截圖」為證(本院卷第79頁至第97頁),然勾稽兩造藉由LINE互動發訊之通篇語意,客觀上明確可見「兩造係在爭執『原告委由被告胞兄承攬工程之另事』(參本院卷第79頁至第87頁所示對話:『被告:你好像覺得我們家要被你刁』、『原告:不要傳訊息來責備或是要辯論什麼,就趕快做好就可以』、『被告:少在那邊了,合約沒簽,要來硬的』…『原告:妳在說什麼,沒頭沒尾。若妳老覺得妳哥好像受【誤繕為壽】委屈,那我也沒意見,但請妳了解情況再來跟別人發脾氣』、『被告:現在停工。你這麼會監工,現在帳我們出給師父,結餘還給【誤繕為給還】你』……『被告:合約簽了嗎?請問你其他東西要升級櫻花?報價單要調整吧』、『原告:所以妳覺得合約沒簽,我不能以當時設計師口頭承諾來說就是了』、『被告:誰跟你口頭承諾?誰』…『原告:當然是妳哥』…)」;囿於工程細項苦無共識(參本院卷第87頁),被告復一口回絕原告「簽署『契據(契約紙本)』」之要求、倡議,原告乃承此前提,就被告回傳「反正我錢都在妳那,妳愛賺多少錢隨便」等語(參本院卷第87頁至第89頁所示對話:『原告:所以妳覺得合約沒簽,我不能以當時設計師口頭承諾來說就是了』……『原告:麻煩您們安排簽約』、『被告:

不簽了』、『原告:隨便妳』、『被告:好』、『原告:反正我錢都在妳那,妳愛賺多少錢隨便』…)。是綜觀兩造間之對話互動,原告回傳「反正我錢都在妳那,妳愛賺多少錢隨便」,顯係意在表達「兩造(原告與被告胞兄)既無『契據(契約紙本)』可憑,則其已付之工程款將如何攤列於各該工程細項(含承攬利潤),現今祇能任憑承攬方即被告或其胞兄空口開價」,此對照被告見字回傳「結餘款還你,自己發包發工」等語自明;是所謂原告傳訊表示「反正我『錢』都在妳那,妳愛賺多少錢隨便」乙語,原係針對「他案工程款」之結算,而與「系爭投資款暨其獲利歸屬」渺無相關。再者,原告見「被告拒絕簽署契據並就其傳訊『結餘款還你,自己發包發工』等語(稽其用字遣詞,被告似有代其胞兄與原告終止承攬契約之意)」,固就被告回稱「在【誤繕為再】刁難我就是了。若照妳這樣的標準,我在妳那買股票的錢(210萬元)也不是我的了,對嗎?210萬元,麻煩您這星期領給我,感謝。工地,我晚點跟妳哥確定最後處理方式,帳,妳可以先準備好」(本院卷第89頁至第91頁),並因被告見字回傳「這部分,我需律師在做回應」(本院卷第91頁),而續就被告傳訊表示「哪部份(被告回稱『全部』);那不用了,全給妳。以後也不用再說妳幫我什麼了;現在起,妳也不要再傳訊息給我」(本院卷第91頁),復於上開訊息發送後20分鐘以內,4度撥打電話(LINE)聯繫被告不獲接聽(本院卷第91頁至第93頁),又再於最後一次致電未果40分鐘後,重新發訊就被告表示「我已經跟您哥道歉,希望您們大人大量別跟我計較,也拜託您們能繼續把我房子裝潢好,我有變更的地方看追加多少錢,合約準備好,不用罰則,只懇請您們能幫我房子裝潢好就可以,再次跟您們道歉,我不對,很抱歉。您若需要請問您律師也ok,我都配合簽任何資料,只懇求您們把我的房子如期裝潢好就可以,感謝」(本院卷第93頁),是推敲兩造間之對話互動,原告不僅曾因信心動搖而就被告催討系爭投資款暨系爭獲利(原告:若照妳這樣的標準,我在妳那買股票的錢【210萬元】也不是我的了,對嗎?210萬元,麻煩您這星期領給我,感謝),即便原告因「被告回稱欲諮詢律師」而賭氣傳訊「那不用了,全給妳。以後也不用再說妳幫我什麼了」,原告仍係意在表達「其就『被告空口開價』之不滿」,此對照原告之後試圖撥打電話(LINE)聯繫被告未果,旋直接聯繫被告胞兄並於之後傳訊表示「我已經跟您哥道歉,…拜託您們能繼續把我房子裝潢好,我有變更的地方看追加多少錢,合約準備好,不用罰則,只懇請您們能幫我房子裝潢好就可以,再次跟您們道歉,我不對,很抱歉」等情即明。承此對話互動,原告所稱「反正我錢都在妳那,妳愛賺多少錢隨便」、「那不用了,全給妳。以後也不用再說妳幫我什麼了」,自始即與「系爭投資款暨其獲利」渺無相關;是被告斷章取義,擷取LINE對話之一字一句,謬稱其已獲原告贈與系爭投資款與系爭獲利云云,在在昧於事實而無可採。

㈢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

允為處理之契約;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28條、第540條、第541條、第5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交付系爭投資款,委託被告代為投資操作股票買賣,是兩造自已成立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且被告抗辯贈與云云亦非可取;是原告如今發函就被告為終止委任契約之意思表示(參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4頁),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投資額與系爭獲利,自與民法委任之法律關係相合,適法有據,應予准許。㈣綜上,原告本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01,9

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指明。

五、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由被告負擔。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准許之,並酌情宣告被告提供相當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裁判日期:202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