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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75號原 告 許寶玉訴訟代理人 楊光律師被 告 葉來發

楊玉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