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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5號上 訴 人 林政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曉慧間因111年度訴字第395號撤銷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3萬4,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萬4,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日期:202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