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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49號原 告 謝沂礎

曾瑞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被 告 梁秋陽即帛陽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訴字第2339號),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5,00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111年4月28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將上開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自「110年2月10日」變更為「110年2月11日」。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乃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子即訴外人謝雲傑前任職被告工程行,嗣於林口建案工地發生職業災害觸電身亡。兩造及前開工程上游廠商即訴外人吉騰聯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騰公司)、春木林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春木林公司)業於108年11月間就上開職業災害死亡賠償事件達成和解,並共同簽署和解書為憑(下稱系爭和解書;其中吉騰公司、春木林公司業已各自履行和解條件完畢)。詎料,被告就系爭和解書第三點付款方式

(八)約定:「1,800,000元由甲方帛陽工程行(下稱被告),分24期付款,自108年12月10日起至110年11月10日止,每期給付75,000元至乙方(即原告)指定帳戶,一期未給付視為一次到期,如未如期給付,被告同意加計法定遲延利息」部分,自110年2月10日起即未再依約履行,迄今尚欠和解金675,000元(即110年2月至同年11月,除同年4月外,共9期之和解金)未償。為此,爰依系爭和解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75,000元,及自110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系爭和解書暨支票等件為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39號卷,下稱新北地院卷,頁17至27),並經本院調取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卷宗可稽,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以供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第73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和解成立以後,其發生之法律上效力,在消極方面,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在積極方面,則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之權利(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12號判決意旨可參)。經查,兩造間系爭和解書第三點付款方式(八)既已明定被告應給付原告1,800,000元(分24期付款,自108年12月10日起至110年11月10日止,每期給付75,000元至原告指定帳戶,一期未給付視為一次到期,如未如期給付,被告同意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新北地院卷頁21至23),則被告自110年2月10日起未依約履行支付款項,依前揭約定所示,所欠款項應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依系爭和解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75,000元(計算式:75,000元×9期),即屬有據。

(三)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為請求履行和解契約,契約記載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按法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是原告以兩造約定清償日期之翌日即110年2月11日起算法定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和解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75,000元,及自110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裁判日期:2022-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