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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46號原 告 于興華被 告 于航寧

于康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20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于航寧之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4樓,被告于康寧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此有戶籍資料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0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裁判案由:返還贈予
裁判日期: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