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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69號原 告 黃紫函被 告 施政昌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狀所載聲明(即其求為判決之具體內容),亦僅籠統敘稱「被告應賠償相應費用」云云,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基此,本院乃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以111年度補字第75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應提出書狀,載明提起民事訴訟所應表明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例如:請求本院判命被告給付某特定數額之金錢,應先指出該金錢之具體數額;又如請求本院判命被告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等,應先指出該行為或不行為之具體內容)」,併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影本;㈡依上開補正後之聲明,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金額或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正本於111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紙本、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