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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4號原 告 黃健翔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奕翔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塗銷預告登記之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以111年度補字第73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萬7,335元),該補正裁定已於111年11月14日送達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