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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88號原 告 馮國強被 告 張晉嘉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6萬6,000元,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以111年度補字第75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原告於111年11月28日收受裁定後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在卷可憑,是原告之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裁判案由:返還本金等
裁判日期:202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