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1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永樂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昇永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反訴被告即原 告 黃建華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複 代理人 孫皓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於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固定有明文。惟除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外,反訴部分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觀同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自明。查本件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同,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