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3號原 告 吳蕙良訴訟代理人 林金發律師被 告 吳天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7萬3,829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8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分別為請求(一)被告給付原告257萬3,829元;(二)被告移轉登記基隆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4分之1、及其上523號建物(即基隆市○○區○○路00巷0號)予原告。其中(二)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暫依據原告陳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應為457萬3,826元。
二、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是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342元,原告已繳納2萬6,542元,因此應補繳1萬9,800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8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