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16號上 訴 人 華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華志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盈甄間因111年度訴字第516號不動產登記移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9萬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