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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16號上 訴 人 華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華志忠被 上訴人 邱盈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登記移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9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不動產登記移轉
裁判日期:202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