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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3號上 訴 人 湯朝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惠凌等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63號返還代為保管之租金收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7,8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裁判日期:202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