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玉葉被上訴人即原 告 僑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通行使用鄰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668元(依被上訴人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9,300元及其訴請使用面積共40.76平方公尺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