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原 告 徐志宇訴訟代理人 周冠豪律師
陳尹章律師被 告 游正曄律師(王正仲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死因贈與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王正仲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被告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