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6萬4,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萬3,2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