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 告 林振福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複代理人 楊培煜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複代理人 顏詒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2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