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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 告 沈振興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被 告 葉麗華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律師被 告 東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崇銘被 告 蔡宜芳

聯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銘聰被 告 宋秉峰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瑕疵擔保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3日上午11時於本院民事第九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裁判案由:瑕疵擔保等
裁判日期:202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