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2號抗 告 人 杜懿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杜世明等人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42號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2號抗 告 人 杜懿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杜世明等人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42號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