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4號上 訴 人 陳俊銘被上訴人 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清福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在卷足憑,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