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簡調字第10號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朱培源、劉秀琴等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間所有坐落於暖暖區源遠段96地號土地及同段7686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05年7月1日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撤銷,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