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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60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定代理人 陳瑞嘉代 理 人 黃瓊增相 對 人 許宏維

許亜純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許文賢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許文賢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許文賢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3月2日發現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俾便釐清繼承之法律關係等語。

三、查相對人許宏維、許亜純係被繼承人許文賢(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2年3月2日發現死亡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3831號債權憑證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

裁判日期:2023-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