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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524號聲 請 人 林純倩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僅具狀陳明其係奉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683號裁定,經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聲請命提出遺產清冊而陳報,本件聲請費應由債權人補繳等語。然按繼承人開具被繼承人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法院即應分為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受理之,並依法徵足聲請費,不因聲請人係經債權人依民法第1156條之1聲請命為提出遺產清冊始行陳報,亦或自行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陳報而有不同。本院遂於112年7月4日再命補正。該通知亦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