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834號聲 請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文峯相 對 人 鍾炳良
鍾炳輝
鍾秋華
鍾秋蘭
鍾簡素嬌(歿)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鍾炳良、鍾炳輝、鍾秋華、鍾秋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鍾開仁之遺產清冊。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鍾開仁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鍾開仁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7月5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俾便釐清繼承之法律關係等語。
三、查相對人鍾簡素嬌、鍾炳良、鍾炳輝、鍾秋華、鍾秋蘭係被繼承人鍾開仁(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7年7月5日死亡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7323號債權憑證附卷可參。惟相對人鍾簡素嬌已於109年3月9日死亡,現存之繼承人僅相對人鍾炳良、鍾炳輝、鍾秋華、鍾秋蘭,故聲請人請求命相對人鍾炳良、鍾炳輝、鍾秋華、鍾秋蘭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鍾簡素嬌既已死亡,無從命其提出遺產清冊,是聲請人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