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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9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941號聲 請 人 楊正評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伍萬元,代墊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柒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即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432號(聲請人誤載為112年度司繼字第107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已聲請公示催告、查調被繼承人之遺產及編製遺產清冊、聯繫債權人要求提供債權證明文件、對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依法聲明異議、撰寫民事答辯狀與出庭執行職務、於強制執行程序配合到場查封參與會勘與測量、申報遺產稅、辦理不動產遺產管理人註記、遺產稅補充申報等,辦理遺產管理事務時數已逾31小時,並支出管理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337元。因被繼承人之主要遺產即不動產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865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為使聲請人依法得請求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可得受償,爰聲請本院酌定辦理至今之遺產管理報酬及費用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事務流

程進度及工作時數表、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暨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遺產管理事務相關釋明資料、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865號執行命令、墊付費用明細表及單據影本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11年度司繼字第432號、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4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實際管理期間至聲請酌定報酬時止尚未滿1年,而依其所陳各項管理行為,包括聲請公示催告、查調遺產資料、申報遺產稅、收發函文、撰寫書狀及出庭等,執行職務尚非複雜,復斟酌聲請人之專業能力、勞力耗費程度、管理之遺產價值等情狀,認本件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50,000元,應屬適當。另聲請人已代墊之管理費用2,337元部分,經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遺產費用明細表、墊付費用單據等,除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已於本件裁定主文內諭知,不重覆列入而應予剔除外,餘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若於本裁定後復行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有支出及代墊費用,仍得檢具相關事證聲請本院核定管理費用,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