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36號聲 請 人 趙崇豪即建霖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建霖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3年6月29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同意就任為建霖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9號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表示該清算之公司尚有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事件審理中,尚未核定,故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9號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12年12月30日起展延至113年6月29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