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李正堅即思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思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5號函准予聲請人聲報就任為思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思源公司)之清算人,嗣分別經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6號、109年度司司字第21號、110年度司司字第3號、110年度司司字第10號、111年度司司字第4號及111年度司司字第17號等民事裁定准予延長清算期間至民國112年2月28日,茲因思源公司至今尚未收到國稅局稅務申報核定資料,又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管制及影響,致未能於展期期限內完成清算,為此再狀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08年9月12日向本院聲報就任思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5號函准予備查,嗣經聲請人陸續聲請延展清算期間,末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7號裁定准予展期至112年2月28日。茲因聲請人前揭主張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