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林碧招即天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天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2年8月15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清算事務迄未完結,致天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天朗公司)未能於清算人就任後6個月內之末日(即民國112年2月15日)前完結清算,為此狀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報業於111年8月16日就任天朗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9號於同年12月2日准予備查,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查核無訛。惟聲請意旨既稱天朗公司之清算事務迄未能完結,聲請自原依法應完結清算之期日(即112年2月15日)起再延展6個月,核與上揭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