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2308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國根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16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其立法意旨為就養給付係為社會福利給付,具有社會安全制度性質,該給付之請領,不應因其他債權執行而影響榮民生活;並與其他社福、保險給付具有一致性。從而落實榮民權益保障並賦予該給付正當之法源依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趙國根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愛三路郵局之存款,上開存款雖經本院以民國112年10月31日基院雅112司執誠字第32308號執行命令扣押在案,惟查,上開扣押之存款係債務人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定為全部供給制就養榮民所領取之就養給付,且屬於生活補助性質,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2年12月6日輔養字第1120097601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112年12月8日桃榮輔字第1120007739號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所扣押之存款依法不得強制執行,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