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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0號原 告 黃德禧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被 告 大隆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學崇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隆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9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加班費等金額合計121萬3,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然依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690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69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3-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