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6號原 告 何精俊訴訟代理人 蔡崧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省基隆市私立培德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附設汽車駕駛人訓練班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5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共計127萬5,154元,原應繳納裁判費1萬3,672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3,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7元(計算式:13,672-13,672×2/3=4,557,元以下四捨五入),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