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9號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爵士即爵士達鳳工程企業行間給付薪資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3,500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99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4,992元(計算式:123,500元+500元+992元=124,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倘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債權
裁判日期:202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