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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賴明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1號請求給付獎金紅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8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因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日期:2024-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