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基簡字第 10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1006號上 訴 人 陽光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韓霽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連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4-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