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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基簡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283號原 告 謝宛穎

謝昭清李春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被 告 陳芷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就本案爭點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