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28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魏大民等間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 287號撤銷遺產分割繼承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7,1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