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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基簡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287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被 告 魏大民

李淑珍

魏大衛

李大坤

魏大德

魏淑華

魏淑嬌

李金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繼承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中關於「被告李金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李金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裁判日期:2024-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