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360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李香穎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郭曉燕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又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又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固以郭○○、郭曉燕為被告,並聲明:(一)被告郭曉燕、郭○○就訴外人郭茂雄所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29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2年12月21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之債權行為,及被告郭○○就系爭不動產於103年3月31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二)被告郭○○應將系爭不動產於登記日期103年3月31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然原告並未依前開規定於起訴狀內載明被告郭○○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本件有無其他須合一確定之被告亦屬不明,經本院於112年5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並補正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該補正裁定已於同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