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361號原 告 林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李梅等人間求協同辦理房屋稅籍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核定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