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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基簡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365號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被 告 朱明吉

朱黃素珠朱明華朱佑翔朱秀鈴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應行調查之處(按: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具狀撤回訴訟,宜再開已閉之言詞辯論,俟被告之異議期滿而確認撤回是否生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34號研討結果參照),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裁判日期:202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