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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基簡字第 58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112年度基簡字第586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訴訟代理人 周昱志被 告 闕毓玹

闕河達

林月娥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伍佰肆拾玖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㈠本件兩造於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第18條已約定:「本

借款或甲方對乙方所負各筆債務之合計金額如超逾民事訴訟法所定適用小額程序之金額且涉訟時,則全體當事人合意以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放款借據影本在卷可憑。從而,本院係兩造合意管轄之法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㈡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到場之訴訟代理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闕毓玹前於民國101年間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期間,邀同被告闕河達、林月娥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申請就學貸款共8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31,018元;雙方約定,利息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96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闕毓玹自111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還款,依借據之約定,倘借款人未依約攤還本息,除喪失期限利益,並應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本件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為112年2月13日),改按原告就學貸款利率1.525%加1%計算利息並固定計算,且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應按上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應按上開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因被告闕毓玹嗣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未償,而被告闕河達、林月娥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

三、被告3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主張俱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定。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1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0,000元,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90元,此外核無其他費用之支出,爰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3,090元,由被告3人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附表:

本金金額 起算日 截止日 計算方式(利率) 利息 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伍佰肆拾玖元 111年9月1日 111年9月27日 週年利率1.275% 111年9月28日 111年12月20日 週年利率1.400% 111年12月21日 112年2月12日 週年利率1.525% 112年2月13日 清償日 週年利率2.525% 違約金 111年10月2日 111年12月20日 週年利率0.1400% 111年12月21日 112年2月12日 週年利率0.1525% 112年2月13日 112年4月1日 週年利率0.2525% 112年4月2日 清償日 週年利率0.5050%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裁判日期:202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