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69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學林被上訴人即被 告 廖紹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是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