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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基簡字第 6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638號原 告 林羽宣被 告 朱宏亮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3-07-13